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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有罪罪轻辩护

作者:穆晓艳律师 发布时间:2020-03-06 浏览量:0

2019年4月19日6时许,被告人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,乘被害人张某不备,将被害人张某的黄金手链一条、黄金戒指一枚、黄金项链一条盗走。赃物变卖、赃款挥霍。案发后,追回被盗黄金24.38克,价值总计8533元。

   该案在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在代理该案时建议被告人做认罪认罚,因此公诉机关及法院在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,最终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    因此,对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,可以考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,简化办案流程,同时对于有认罪认罚情节的被告人也是从宽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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